1,有依法獲得社會保險的權利。
2.有權了解工作場所和工作中的危險因素。
3、有權了解和掌握事故預防措施和應急措施,並對本單位的安全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4、有權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並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5.在發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您有權進行緊急保險。
6.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除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外,還有權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向所在單位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明確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預防職業危害的有關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有關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依法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應承擔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