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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統壹全國後,法律的制定主要是指誰?

以李悝、商鞅、李斯為代表的法家思想符合以嬴政為代表的新興統治階級的思想,符合當時大壹統、大治理的現實需要。其立法原則采用了李悝的“王之治,勿沖賊”原則,以《法經》為鏡,結合鄒衍五德的提法(王應麟《漢書·藝文誌考辨》曰:“東萊魯曰:“始帝時,定為水德。認為水德之治,剛毅深刻,萬物依法,仁義相切,再合五德之數。所以。妳急了,久了不原諒,也太小了!”)確立了秦帝國的法律和行政模式,保障了官私財產的所有權和人身安全,以鞏固君主專制的社會秩序為基本內容,確立了君天意的中央集權統治,鎮壓了奴隸制,為以後封建制度的全面實現奠定了基礎。然而,它不是系統的,法律是復雜和矛盾的。它過分強調懲罰,忽視教育,執行過細,損害了封建地主階級、大氏族和奴隸主的利益。因此,秦統壹中國後的法律是政治改革的延續,始於,繼之以商鞅,成為李斯。秦朝的君主都有類似的舉動,秦始皇嬴政的成功不是誰說了算的,而是壹個階級的需要。歷代變法帶來的好處,正好迎合了當時統治階級治理諸侯亂世的需要,所以不能說是誰,而是以嬴政為代表的新興封建統治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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