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應當強制執行;
2.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督促當事人先行履行義務;
3、當事人在收到催告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4.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5、催辦、行政執法決定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
申請強制執行需要哪些材料?
1.申請執行。申請執行書應當載明申請執行的原因、事項、執行標的以及申請執行人所知道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並由申請執行人簽名或者蓋章;
2.生效的法律文件原件;
3、實行申請人身份證明的,公民個人應當提交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法人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4.申請人不能親自向法院申請執行,需要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的,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
5.法律文書的有效證明,屬於本院判決、調解書、裁定書的,應當由辦案法官或者書記員簽名,證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6.提供可供被執行人執行的財產清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執行工作由執行者執行。
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人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制作執行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執行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