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同層級:中級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系統的壹級,其上級單位是高級人民法院,設在除臺灣省省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地級行政區和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壹級審判機關,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其上級單位是最高人民法院。
2.受案範圍不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負責審理所管轄的第壹審案件,基層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壹審案件,人民檢察院對基層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提出上訴或者抗訴的第二審案件,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第二審案件。高級人民法院負責依法審理所轄第壹審案件,對第壹審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省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
3.高級人民法院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和行政審判庭,根據實際需要可以設立其他審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