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二)收繳並銷毀侵權商標標識;
(三)消除現有商品上的侵權商標;
(四)收繳直接用於商標侵權的模具、印版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5)前四項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權行為,或者侵權商標難以與商品分離的,責令並監督銷毀侵權商品。
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不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者侵權所得利潤5倍以下的罰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情節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被侵權人的請求,責令侵權人賠償損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法通則》第壹百壹十八條規定,公民、法人的商標專用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