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單位未經員工壹致同意對崗位進行重大調整,員工有權拒絕;
2.單位以此為由單方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給予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這意味著,如果合同約定“員工的崗位可以根據需要進行調整”,應當理解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勞動合同的條款具有約束力,雙方都應履行。即便如此,合同中的約定並不意味著企業可以單方面隨意調整崗位。在操作崗位調整時,企業仍應遵守以下規則:
1.崗位調整必須充分合理,調整後的崗位應與調整前的崗位相關聯。比如把銷售經理調到銷售主管可以認為是合理的,但是把財務經理調到銷售崗位可能就不合理了。
2.勞動者調動工作後,能夠勝任新的工作。如果不能,用人單位還應負責培訓教育,使勞動者適應新的工作。
3.調整前要盡到必要的告知和說明義務,做到有理有據(註意保留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