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指揮和安排下正常提供勞動,沒有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工作規則,沒有過錯或者只有輕微過錯,造成單位設備損壞的,不需要賠償;另壹方面,如果勞動者有重大過失或者因違章作業紀律操作造成設備損壞,則需要賠償。
員工弄壞機器的賠償標準如下:
1.按修理費賠償:如果機器能修好,可以根據修理費(包括人工費和材料費)確定賠償金額;
2.按機器殘值賠償:機器無法修復或修復費用過高的,可根據機器殘值確定賠償金額。殘值是指機器損壞前的價值減去損壞後的價值;
3.按合同賠償:員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與公司就賠償達成壹致的,可以按合同進行賠償。
綜上所述,員工在工作中給公司財產造成損失,公司在要求員工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之前,應進行充分的調查和了解,確定損失原因和責任歸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