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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補償被迫離職的員工?

壹、如何補償被迫離職的員工?

1.員工被迫辭職的補償如下:

(1)如果員工被迫離職,公司需要承擔責任,員工可以要求雙倍經濟補償。補償期限最長為12年,即最多24個月的工資;

(2)公司未繳納社保、拖欠工資或未經員工同意調整崗位,員工如被強制離職,應註意收集證據並向公司索賠。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二、被迫離職的條件是什麽?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時,有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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