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在取得資產或者接受勞務時,應當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增值稅相關業務的會計處理;實際繳納增值稅時,按應納稅款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等科目,按實際繳納稅款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加扣金額貸記“其他收入”科目。根據上述規定,從增值稅中扣除10%的進項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法律依據:
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七:2065438年4月1日至20265438年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扣應納稅額(以下簡稱加計扣除政策) (壹)本公告所稱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是指銷售郵政業、電信服務業、現代服務業四項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房地產註釋》(財稅[2065 438+06]36號)執行。31,2019年3月前成立的納稅人,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的銷售額(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經營期計算銷售額)符合上述要求的,自2019年4月起。2009年4月1日之後成立的納稅人,自成立之日起三個月銷售額符合上述要求的,自登記為壹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扣除政策。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扣除政策後,當年不作調整,以後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壹年度銷售額確定。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抵減政策的當期同時計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