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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局罰款標準

法律分析: (壹)違法金額占應申報金額不足10%的,對企業事業單位處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10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罰款;(二)違法金額占應申報金額10%以上不滿20%的,對企業事業單位處10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8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法金額占應申報金額20%以上不滿20%,但違法金額較大的。(四)兩年內再次發生或者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企業事業單位處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五)影響違法行為總量並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拒絕提供資料、提供虛假資料或者轉移、隱匿、毀棄原始統計記錄、統計臺賬、統計報表和其他與統計有關的資料的,對企業事業單位處以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以8000元以上-1萬元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統計活動。

統計的基本任務是對經濟和社會發展進行統計調查和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建議,實行統計監督。

第三條國家建立集中統壹的統計制度,實行統壹領導、分級負責的統計管理體制。

第三十三條國家統計局組織管理全國統計工作的監督檢查,查處重大統計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法查處本行政區域內的統計違法行為。但是,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機構負責調查處理調查機構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活動中發生的統計違法行為。

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關部門查處統計違法行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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