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成本理論”關註的是法律權利交換的壹些障礙,尤其是談判和履行私人協議的成本。當人們給“交易成本論”下壹個相當謹慎的定義時,除了交易成本之外,還有私人交易本質的區分。科斯定理強調的就是這種“市場機制失靈論”,所以可以認為是這樣說的:“法律權利的初次分配從效率的角度來看是無關緊要的,只要這些權利能夠在完全競爭的市場中進行交換。”這種觀點認為,確保法律的效率意味著確保法律權利交換的完全競爭的市場。完全競爭的條件包括。必須有很多買家和賣家,沒有外部影響,市場參與者對價格和質量有足夠的信息,沒有交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