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快遞暫行條例》
第二十五條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理人,並當面告知收件人或者代理人收寄。收貨人或代理人有權當面驗收。
第二十八條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實施快遞全過程信息化管理,公布聯系方式,保證與用戶聯系暢通,並向用戶提供業務咨詢、快遞查詢等服務。用戶對快遞服務質量不滿的,可以向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訴,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7日內處理完畢,並告知用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