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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員工調動?

不願意調動的員工的處理方式如下:

1.員工不同意調崗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協商,協商壹致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方各執壹份;

2.如果協商不壹致,單位也不能擅自更改,只能繼續與員工協商或者采取申請調解等措施。

申請工作地點差價調整數的流程如下:

1.員工或部門向人力資源部申請工作或崗位調整,填寫《人事變動表》;

2.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後,由原部門負責人根據崗位評估表對其進行評估,人力資源部提供歷次績效考核結果;

3.部門負責人不批準的,按公司人事審批權限審批,權限批準。面試結束後,用人部門會在人事變動表上簽字。用人部門對他進行面試;

4.人事、員工所在部門相關部門、員工* * *相互協商,人力資源部向員工發出內部調整通知;

5.面試不合格的,人力資源部協調解除該員工工作或其他員工辦理交接手續,人力資源部做出公司內部調動通知;

6.未能在兩周內安排員工在公司內的工作,按離職流程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的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合並或者分立的,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通過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

勞動合同修改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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