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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內部股權轉讓規定

法律解析:所謂內部轉讓,即公司內部股東之間的轉讓,是指股東將其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給公司的其他股東。在部分轉讓的情況下,公司股東的股權結構會發生變化,但股東人數不會因轉讓而發生變化;在全額轉讓的情況下,股東人數會相應減少,受讓方的股權比例會增加。因為股權的內部轉讓不會改變公司的信用基礎,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也不會對公司產生實質性的影響,所以大多數國家的公司法都沒有對此進行嚴格的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和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未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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