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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動機的法律意義是什麽?

根據我國刑法教材的定義,所謂犯罪動機,是指刺激、促使犯罪分子實施犯罪行為的內在原因或思想活動。它回答了罪犯實施犯罪行為的心理原因,所以動機的作用是發動犯罪行為;說明實施犯罪行為對行為人心理欲望的意義。

在我國刑事立法中,犯罪動機不屬於犯罪構成要件,屬於酌定量刑情節。酌定量刑情節是指刑法沒有明文規定,由司法機關在司法實踐中總結運用,對正確量刑產生影響的事實。犯罪動機的不同直接表明行為人的罪責不同,因此是量刑時必須考慮的重要因素。比如同樣是故意殺人,有的出於義憤,有的出於報復,體現了旅遊的主觀惡性,量刑上應該有區別。

同時,犯罪動機對定罪也有壹定的影響。例如,我國《刑法》第13條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又如《刑法》第三十七條:“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除刑事處罰。”在我國刑法的壹些分則中,規定了“情節嚴重”或者“情節惡劣”作為犯罪的構成要件,我們稱這種犯罪為“情節犯”。比如我國《刑法》第243條規定,誣告陷害罪,只有情節嚴重才成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侮辱罪或者誹謗罪,情節嚴重的才成立;等壹下。類似的規定在我國刑法中占有相當大的比重。就現行刑法及其修正案而言,以情節嚴重、情節惡劣為犯罪構成要件的條文有74條,罪名有79個。我們通常所說的情節犯的“情節”,主要包括犯罪動機、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以及其他與行為人的人格判斷有關的因素。根據立法和司法實踐,犯罪動機是定罪情節的重要內容之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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