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緩刑期間請假條件:社區服刑人員外出請假,按以下程序辦理:1。外出時間在七日以內的,應當提前三個工作日向司法所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罪犯外出審批表》。司法所負責人批準請假的,應當向社區服刑人員出具服刑人員外出證明,並報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備案;不同意離開的,要及時告知社區服刑人員。2、外出超過七天的,應當提前七個工作日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罪犯外出審批表》,經司法所初審並簽署意見後,報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審批,同意離開的,由司法所向社區服刑人員出具罪犯外出證明;不同意離開的,由司法所及時通知社區服刑人員。社區服刑人員遇突發重大變故等緊急情況,經司法所負責人同意,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分管領導批準,可以口頭請假外出,緊急情況消失後,應當及時辦理請假手續。社區服刑人員經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連續超過30天。壹年內累計休假天數不得超過60天。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於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宣告緩刑: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二)有悔改表現的;(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