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過程中的辯證推理壹般產生於以下具體情形:(1)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案件事實及其法律後果,對如何處理案件存在不同甚至矛盾的理由。立法者沒有預見到或不能預見到的情況不時出現在法官面前,對於這種情況如何處理有不同的理由和方法,取決於法官從中選擇。(2)法律雖有規定,但其規定具有原則性和模糊性,以至於可以根據同壹規定提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反對理由,這就需要法官來判斷。(3)法律條文本身是矛盾的。有兩種相互矛盾的法律規定,法官也需要從中選擇。(4)法律雖有規定,但由於新情況的出現,適用這壹規定顯然是不合理的,即存在合法性與合理性的沖突。比如安樂死。
在上述情況下,由於缺乏必要的確定前提,不能使用形式推理,法官必須做出選擇,在比較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理由和方法後做出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