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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欺淩需要承擔什麽責任?

校園欺淩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依照有關規定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

2.毆打或者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60周歲以上的人的;

3.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壹條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壹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他人人身損害、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但由於未成年人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和經濟能力,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未成年惡霸有自己的財產,可以從自己的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可以由其監護人承擔。

參與校園欺淩的未成年人,情節嚴重的將面臨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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