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戶分離的子女是農村戶口,只有農村戶口才有權利享受集體土地的試分配。戶口遷出的,無權分戶,無權繼承土地,只有房屋的自然使用權;
2.分戶不是獨生子女,因為獨生子女是繼承父母的土地,所以原則上不允許分戶多得土地;
3.這個家庭經濟獨立。非獨生子女家庭的子女如果想分戶,需要18周歲,有勞動能力。他們在生活上已經與父母分離,能夠證明自己經濟獨立,生活獨立;
4.不與父母同住。非獨生子女家庭且有經濟來源的子女,原則上應分戶。最好是建立自己的家庭。也就是說,孩子結婚後應該有自己的家,可以分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已確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為工業、商業和其他經營性用地,並已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者可以通過出讓、租賃等方式交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並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四至範圍、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前款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轉讓或者出租,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以出讓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者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書面合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