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律師在刑事辯護中發表的言論不受法律追究。這裏所說的“講話”包括口頭和書面兩種形式。律師刑事辯護言論豁免是賦予律師在法庭上發言的特權,比憲法規定的公民言論自由權要寬泛得多,讓律師可以毫無顧慮地發表辯護意見。(2)律師在刑事訴訟中向法庭提供或者出示的文件、資料不準確的,只要不是故意偽造的,就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這是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內容。律師在刑事訴訟中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不準確,但不是故意偽造的,不屬於偽造證據。從該條款的規定來看,律師過失使用虛假證據不負刑事責任。(3)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律師的人身自由權應受法律保護,刑事辯護工作不得因非法傳喚、拘留、逮捕而中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七條神聖不可侵犯。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和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
律師參與訴訟活動涉嫌犯罪的,偵查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律師被依法拘留、逮捕的,偵查機關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知律師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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