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書面放棄聲明。如無表示,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沒有表示到期的,視為放棄遺產。
第壹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立遺囑依照本法規定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指定個人財產由壹個或者多個法定繼承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捐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壹百五十八條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根據協議,該組織或個人負有贍養該自然人的義務,並享有受遺贈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