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找涉嫌被侵害的失蹤人員信息工作由失蹤地縣級公安機關刑偵部門管轄。下落不明地無法確定的,由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縣級公安機關刑偵部門管轄;
2.公安機關刑偵部門接到疑似失蹤人員報告後,應當立案受理並實施查找;
公安機關其他部門接到報警後,也應當登記受理失蹤人員報告。今天,如果失蹤人員的情況符合本規定第二條的規定,應當報縣級公安機關主管領導審批,然後移交刑偵部門。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查找疑似失蹤人員信息的規定(試行)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疑似被侵權失蹤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壹,下落不明的人:
(壹)失蹤現場有明顯的侵害跡象;
(二)有證人證明失蹤人受到侵害的;
(三)人和機動車壹起失蹤或者攜帶大量財物的;
(四)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失蹤超過48小時的;
(五)失蹤人失蹤前與他人有重大矛盾和糾紛的;
(六)失蹤原因不明,且失蹤時間超過3個月的;
(七)其他涉嫌違法行為的。第三條搜尋疑似被侵害失蹤人員信息的內容和目標是公安機關根據工作需要,依托信息網絡和計算機技術,對疑似被侵害失蹤人員相關信息進行采集、管理、查詢、比對和綜合應用,盡快查明失蹤人員下落,為偵查破案提供線索和依據。第五條公安機關刑偵部門接到疑似失蹤人員報告和報警後,應當登記受理,並實施搜尋。
公安機關其他部門接到報警後,也應當登記受理失蹤人員報告。其中,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有被侵害嫌疑的,報縣級公安機關主管領導審批,移交刑偵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