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關於公司設立期間相關權利義務的規定,自公司章程設立時生效。因為,從性質上來說,這些條款是當事人簽訂的關於設立公司的民事合同,只要具備壹般合同生效的要件就應該生效,形成合同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二、關於公司成立後相關內容的規定,自公司成立時生效。從邏輯上講,公司章程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相關規定,只有這些主體存在,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因此,公司章程只有在公司成立後才生效。只有在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就職後,關於他們的規定才具有法律效力。此外,公司章程的生效還需要具備兩個實質要件,即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審查的形式要件和記載事項必須符合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範、不違背社會公共利益、不缺乏記錄的實質要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壹條。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