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申請處罰。是指教育行政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教育機構對違反教育法律規範的相對人發出警告,宣告其違法行為並防止其再次違法的行政處罰。多見於教育法,主要影響違法相對人的名譽。主要形式是警告和通報批評。能力懲罰,又稱行為懲罰。是指教育行政機關對違反教育法律法規的相對人的某種權利能力或行為能力的限制或剝奪。這是壹種嚴厲的行政處罰。針對自然人或法人。基本上是對相對人受教育權的限制或剝奪。主要有八種形式:取消考試資格、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入學資格、取消註冊資格、暫停考試、取消招生職位、取消工作人員資格、責令停止招生或關閉、撤銷教育機構。財產罰款。指對違反教育法規的相對人給予的經濟制裁。主要形式是罰款。減輕處罰。通常是指通過對不法相對人的制裁來糾正和制止不法侵害,使受到損害的合法權益得到補救。它被廣泛應用於教育行政處罰中。主要有三種形式:責令限期退修、責令賠償和沒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無效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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