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保險公司或者其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保險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延伸信息保險公司破產後的賠償;
根據《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規定,被依法撤銷或者破產的保險公司,其清算資產不足以支付人身保險合同利益的,保險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規定對保單受讓公司進行救助:
(壹)投保人為個人的,救助金額以轉讓後保單利益的90%為限;
(2)投保人為機構的,救助金額以轉移後保單受益不超過轉移前保單受益的80%為限。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保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