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壹條規定,在飲用水水源壹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或者組織旅遊、捕撈等可能汙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個人在飲用水水源壹級保護區內遊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汙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00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施工單位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作業的,由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城市飲食服務經營者未采取有效汙染防治措施,造成附近居民生活環境汙染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