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兵役法》對退役士兵有上級規定:
第五十六條義務兵退出現役後,按照從哪裏來,回哪裏去的原則,由原征集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壹)退出現役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應當妥善安排他們的生產和生活。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農村招收職工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退伍軍人。獲得二等功以上獎勵的,按本條第(二)項規定安排。
(二)家居城鎮的義務兵退出現役後,由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安排。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不分所有制性質和組織形式,都有義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置退伍軍人。入伍前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允許復工或者復工。
(三)城鎮退伍軍人待安置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原則發給生活補助費。
(四)自謀職業的城鎮退伍軍人,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壹次性經濟補助和優惠政策。
(五)義務兵退出現役後報考國家公務員、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