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法體系,又稱CivilLaw體系和民法體系,是羅馬法、法國民法典和以其為藍本的其他國家法律的總稱。羅馬法的主要形式是成文法,法國民法典(拿破侖法典)是典型的以羅馬法為基礎的法典,匯集了羅馬法的原則、國家慣例和社會規範。國家法律基本上可以概括為國家制定和頒布的以條文形式出現的法律,如法律、法令、條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自治條例等。
英美法系又稱英國法系和海商法系,是中世紀以來英國的法律和以此法為藍本的美國等國家的法律的總稱。公元1066年,征服英格蘭的諾曼底公爵威廉通過國王任命的法官巡回法庭,使原本的地方習慣法成為全國的習慣法。美國除了采取遵守先例的原則外,還制定了成文憲法。這種以判例法為主要淵源、成文憲法的法律結構被許多西方國家所模仿,如新西蘭、澳大利亞、加拿大以及亞非壹些英語國家和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