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凡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生育雙方壹次性社會撫養費按下列標準征收:
(壹)不符合第十九條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是國家工作人員、企業職工的,按不低於本人上壹年度工資總額的2.5倍的數額發給;私營企業經營者和個體勞動者,按不低於本人上年純收入的2.5倍征收;屬於城鎮無業居民的,按照不低於上年度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征收;屬於農村居民的,按照不低於所在鄉、民族鄉、鎮上壹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2.5倍征收。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三個子女的,按生育第二個子女的金額加100%征收;生育第四個及以上子女的,領取金額遞減累計。
(二)不符合第二十條規定而提前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從生育年度起至法定年度止,每提前壹年按1500元計算。
(三)符合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規定,但未辦理《二胎生育證》而生育的,分別按500元的金額計發。?
(四)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生育第壹個子女的,按照本條第(壹)項規定的第二個子女的征收標準征收;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本條第(壹)項規定的第三個子女的征收標準征收;生第三個或者更多的孩子,以此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