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凍結扣除標準

目前還沒有關於查詢、凍結、扣款的最新規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法院可以等待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有關的財產。法院凍結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扣押不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八條。

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等待查封、扣押、凍結。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先行登記的查封、扣押、凍結自動生效。其他人民法院等待登記的登記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協助等待登記,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其他人民法院查閱有關文件和記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不得超過壹年,查封不動產不得超過二年,凍結其他財產權利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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