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詳細解釋如下:
公章的相關規定證明公章的法律效力;
律師事務所公章管理和使用辦法
第二
本規定中的公章包括律師事務所公章、律師事務所法人章、財務專用章、律師事務所見證章或律師事務所各部門行使職權的印章。
第三條律師事務所的公章和見證章由主任或其指定的專員保管;律師事務所的財務印章和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的姓名印章由律師事務所負責人保管。
第四條律師事務所公章和見證章的使用,必須填寫《律師事務所公章使用登記表》,經經辦人和審批人簽字後方可打印。
第十二條未經全體合夥人書面同意,嚴禁在借款協議和借款擔保協議上使用印章。
第十三條使用事務所印章必須向印章或者案件代理人登記,未辦理相關登記手續而使用印章的行為屬於私自盜用印章行為,法律責任由行為人本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