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司制度的建立是雙方博弈的結果,是雙方投資風險妥協的產物。
破產清算的程序是:
1.成立清算組。
2.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負責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破產企業的財產,代表破產企業參加民事活動,對人民法院的行為負責並報告工作。
3.破產財產分配。清算組在分配破產財產時,應當提出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並經人民法院批準後,由清算組實施。
4.清算結束。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後,清算組應當向人民法院報告清算分配情況。
5.取消註冊。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企業法人依法終止民事行為能力,清算組向原破產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原公司登記。
《企業破產法》第七條規定,在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下,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企業法人已經解散但未進行清算或者未進行清算,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承擔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