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管轄權基礎

管轄權基礎

法律解析:民事訴訟中的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壹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管轄權是各個法院根據管轄制度的規定,受理第壹審案件的權限。與仲裁管轄不同,民事訴訟中的管轄並非來自雙方當事人的授權,而是來自法律規定的管轄制度。管轄制度是訴訟活動的前提和基礎。妥善解決管轄權問題,既能正確確定各法院司法權的行使,又能防止當事人互相推諉或爭奪管轄權,從而防止當事人訴累。而且依法維護我國在涉外民事糾紛中的管轄權,也體現了國家主權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19條高等法院的管轄權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壹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應當由法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壹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

  • 上一篇:律師事務所的印章有法律效力嗎?
  • 下一篇:廣州金澤法律服務有限公司怎麽樣?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