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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監視居住的法律規定

關於監視居住的法律規定如下:

1、監視居住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命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壹定期限內不得離開指定區域並監視其行動的強制方法;

2.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進行;沒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指定住所執行。對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的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妨礙偵查的,經上壹級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住處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或者專門辦案場所執行;

3.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監視居住實施後24小時內通知被監視居住的家庭成員。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適用有關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的合法性進行監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壹)患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正在懷孕或者哺乳嬰兒的婦女;

(三)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壹扶養人的;

(四)因案情特殊或者辦案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較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於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供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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