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協議涉及“離婚”,比如合同中約定“如果雙方有壹方有外遇或者將無條件離婚”,或者離婚後的撫養費歸女兒所有,法官壹般會裁定無效。判決無效的理由是:由於我國法律仍然普遍認為婚姻生活應當永久經營,長期維持,所以不能用離婚來做約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全部或者部分所有、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擴展數據:
註意事項:
1.協議規定限制壹方的基本人權和人格權,如離婚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通信自由和作為對“錯誤壹方”懲罰的暴力。如果出軌壹方無權提出離婚,無辜壹方有權公開錯誤壹方的所有錯誤行為,包括與“曖昧壹方”的短信。出軌的壹方壹定要在家反省,壹定不要出門。
2.約定的違約金或者賠償金數額嚴重影響過錯方基本生活或者超過過錯方實際經濟能力,影響其履行贍養、扶養義務和對第三人履行債務的。
3.違反公序良俗或者明顯違反社會常識:壹方出軌,要在街頭廣場下跪三天,賠償另壹方青春損失。
4.“脅迫”:在“強奸現場”拿出事先準備好的忠誠協議,要求出軌方立即簽字,承認出軌。
5.口頭約定AA制沒用,白紙黑字寫清楚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