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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驗收標準及驗收資料

1、建築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19號)共七章49條,其中第三章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條為消防驗收的規定。從建設工程驗收的範圍(包括不同地點、不同區域、不同用途的建設工程詳細清單)、部分特殊工程的消防驗收規定以及辦理消防驗收申報的需要來看,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條例》(令號)共七章49條。公安部發布的119)。第四章第24條、第25條、第26條明確規定了需要備案驗收的項目範圍、備案和抽查的條件、備案和抽查抽取時需要申報的信息、不予備案的處罰措施。

2、《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規則》

《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價規則》主要從總則、驗收內容、驗收評價、局部驗收條件等方面做出具體規定。按照先分項合格評定,再單項合格評定的程序進行驗收。同時,根據案件的重要程度,將受理內容分為A類(主要指國家標準、規範中的強制性規定)、B類(主要指規範中“必須”、“禁止”、“不得”、“不應”等措辭)和C類(規範中的非強制性標準,A、B中無其他項目)。

單項工程是否合格,主要看單項工程所包含的各個分項是否合格。分項合格的條件是下雨時A類項目全部合格,B類不合格項目小於等於4,C類不合格項目等於8。若所有單項工程均判定合格,則該建設項目綜合判定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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