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法系對親屬的界定主要有兩種模式:二分法和三分法。二分法將親屬分為血親和姻親三分法將親屬分為配偶、血親和姻親。也有少數國家和地區(如我國的葡萄牙、澳門)采用四分法模式,將親屬的法律來源分為婚姻、血緣、姻親、收養。
根據親屬關系產生的原因,親屬分為配偶、血親、公婆三種。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的親屬是指法律意義上的親屬,是指因婚姻、血緣或法律擬制而有關系,相互之間具有壹定權利義務關系的自然人。
中國法律對直系親屬沒有明確的定義,壹般指有直接血緣關系或婚姻關系的人,包括直系血親和直系姻親,如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等。
直系親屬是指與自己有直接血緣關系或者婚姻關系的人;包括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孫子女。
直系血親是指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關系;
直系血親不僅包括直系血親,還包括法律所虛構的直系血親,如養父母、養子女等。
法律依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5條: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親屬為家庭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