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要組成法律意義上的聯合體,必須滿足以下條件:壹是發包人同意共同承包工程,在招投標階段組成聯合體;二是聯合體應與聯合體簽訂投標或分工協議,並提交給發包人;三、聯合體中標後,所有成員* * *與發包人簽訂總承包合同,或在招標協議中約定並授權聯合體牽頭人與發包人簽訂合同,發包人認可。只有當這三個條件都滿足時,才能形成合法的結合。
因此,標前聯合體協議存在壹定風險,壹不小心甚至可能成為非法分包。
實踐中,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各單位針對非特定項目簽訂的資源整合協議中,最好避免使用聯合體協議的名稱。在實際工程招標中,如果發包人不接受聯合體,最好避免簽訂標前聯合體協議;在聯合體形式中,要特別註意各方負責的設計或施工的實施和管理,避免非法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