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不能依法轉讓其股權;
2.相關企業不得向被凍結股份的股東支付股息、紅利;
3.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股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凍結期限屆滿前可以延續凍結程序。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不得超過壹年,查封、扣押動產不得超過二年,查封不動產不得超過三年,凍結其他財產權利不得超過三年。
被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延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延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三十八條。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措施凍結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其他法人企業的投資權或者股權。
投資權益或股權被凍結的,應當通知相關企業不得辦理被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過戶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被執行人不得自行轉讓被凍結的投資權或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