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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邏輯在法學研究中的工具性作用

法律邏輯是法律推理的基本要素,法律判斷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它是司法三段論中法律推理的大前提、小前提和結論)。法律邏輯必須研究法律判斷的真實性、正確性和適當性,法律推理的大前提和小前提的選擇和確定,這樣才能正確地選擇相應的法律規範,更真實地判斷案件事實。這樣才能保證法律推理和法律論證。

的有效性,以保證法律活動的公平和公正。

法律邏輯,更早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智者,智者可以被認為是自然法律人,以邏輯為主要的學術工具。普羅泰戈拉,第壹個智者,不僅為壹個城邦立法,還親自教導學生使用邏輯方法(據羅素

“智者”這個說法幾乎就是教授的意思)。壹個廣為流傳且至今難以解決的悖論是普羅泰戈拉悖論。這是壹個杜撰的故事,記載於羅馬時代的《阿提卡之夜》。

這意味著他告訴他的學生不用交學費,但由於口頭合同中有約定“未交的學費只有在學生第壹次勝訴時才交”,老師和學生因此有不同的解釋。其他智者對修煉的貢獻更大。

培養法律專業的學生。後來,在價值分析方面,蘇格拉底對許多現代法學術語進行了邏輯研究。他采用的問答法影響了美國現代案例教學法。壹般我們都要稱之為蘇格拉底教學法。蘇格拉底的弟子柏拉圖貢獻了辯證法,其實只是定義和劃分技術的發展。柏拉圖對法律的貢獻顯然是希臘最偉大的貢獻之壹。亞裏士多德完成了邏輯學的綜合,他也是法學的偉大貢獻者。他的三段論直接產生了現代司法三段論,他的修辭學成功地啟發了人們對法庭辯論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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