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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標藥物和醫療保險的報銷政策

法律分析:各地報銷比例不同。比如在高值藥方面,徐州* * *將通用名下的56種抗腫瘤靶向藥納入特殊機制範圍,沒有最低支付標準。先由職工和居民基金分別報銷55%和50%,再將自費部分納入職工補充醫療保險和居民大病保險報銷範圍。個別貴藥最高報銷比例達到82%。

法律依據:國家醫保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關於建立健全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雙渠道”管理機制的指導意見》,在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對“雙渠道”管理下的藥品實行統壹支付政策。對於使用周期長、治療費用高的談判藥品,可以探索建立單獨的藥品保障機制。根據基金承受能力、住院補償水平等確定。,確定適當的保護級別。結合談判用藥,合理調整定點醫療機構醫保總額。在確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單獨支付政策的藥品可不納入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險總額控制範圍。納入“雙渠道”管理、實行單獨支付的藥品範圍,原則上由省級醫療保險行政部門按程序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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