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保險合同內容承擔法律責任。
2.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約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在下列情況下,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合同:
1.被保險人故意隱瞞事實,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2.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沒有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要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
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增加,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
投保人、被保險人違反保證的,不論其是否有過錯,也不論是否對保險人造成損害,保險人都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責任。對於違反保障的,除壽險外,壹般不退還保險費。
法律依據:
保險法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作出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決定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解除原因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的,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也不退還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