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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賭博的刑事定罪標準

刑法沒有組織境外賭博罪,涉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國(境)外參與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首先,賭博的危害

1,擾亂正常工作秩序,影響企業形象。

2.造成社會不穩定。

3.破壞家庭幸福。

4.影響朋友同事之間的友誼。

二、賭博罪的認定

1,賭博罪主觀上必須具有營利目的,以賭博為主要娛樂目的的行為不構成賭博罪。

2、賭博行為情節不夠嚴重的,可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3.構成賭博罪的,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處罰金。

三、網絡賭博的三大特征

1,網上投註交易,隱蔽性強。賭博網站組織嚴密,境內多級代理,以內部暗語、行話進行交易,不易被發現;

2,欺騙性。大多數網上賭博是通過網上銀行支付的。不法分子利用這種方式給參與者壹種錯覺,認為既然支付途徑合法,這種賭博支付也是合法的。此外,壹些不法分子還虛假宣傳網絡賭博是國家允許的壹種遊戲,欺騙、誘導部分人參與賭博;

3.宣傳網絡的時尚和公平,誘導性強。與傳統的桌上賭博相比,賭客認為網絡賭博是壹種新的玩法,數據由電腦自己操作,不太容易被操縱和篡改,可以放心下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303條

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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