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食品藥品安全領域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擬提起公益訴訟的,應當依法予以公告,公告期為30日。
公告期滿,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壹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時, 導致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