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企業的職業危害主要是生產性粉塵、毒物和物理因素。這些都來自生產過程,由設備產生,在環境中擴散,作用於接觸的人。
職業病鑒定的標準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職業病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患病主體為企事業單位或個體經濟組織中職業病患者的悲傷行為人;
2.必須是在從事職業活動的過程中產生的;
3.必須是粉塵、放射性物質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危害所致;
4.必須是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中所列的職業病。
四個條件缺壹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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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並在勞動合同中載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訂立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發生變化,從事所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有職業危害的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上述規定履行如實告知勞動者的義務,並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用人單位違反上述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有職業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