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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斌安公安機關的偵查程序有什麽問題?

從程序上來說,沒有問題。

首先,重新審理案件以調查無罪開釋者並不違反法律。

但前提是必須有新的證據或者新的事實。

在偵查階段,出於偵查保密的需要,偵查機關完全沒有必要告訴公眾新的證據是什麽。這壹點大家都能理解,沒必要批評警察的行為。

2.就念斌壹案而言,他是嫌疑人。他為什麽被無罪釋放?

請註意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本案現有證據不能相互印證,存在不能排除的矛盾和疑點。根據法律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無罪的判決,因為證據不足,指控的罪行不能成立。

唯壹的原因就是證據存疑,不完全真實充分。不能排除合理懷疑,需要進壹步調查取證。不是沒有證據指向他,只是當時提供給法庭的證據不充分,他還是重大嫌疑人!

三、在第壹次接觸犯罪嫌疑人之前,偵查機關沒有告知案情的義務。

警方必須繼續調查。如果念斌有嫌疑,公安可以重新調查,壹旦證據確鑿,還是可以繩之以法的。現在限制他出境是合理合法的。

另壹方面,對於死者家屬來說,兇手在哪裏?逝者的靈魂能安息嗎?警方可以放棄調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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