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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如下:

1.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2.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

3.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工人的權利如下:

1,勞動者享有平等的就業權利;

2.勞動者有權選擇職業;

3.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4.勞動者享有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

5.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6.工人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7.勞動者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8.勞動者有權將勞動爭議提交解決。

綜上所述,在社會活動中,每個勞動者都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我國的立法宗旨是保護勞動成果,維護勞動者權益。只有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提供可靠的保障,才能滿足廣大勞動者的根本利益,從而維護國家和社會的穩定發展。因此,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維護國家和社會穩定發展的內在需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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