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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騙後可以撤訴嗎?

詐騙立案後,不能撤案。如果是詐騙引發的犯罪,壹旦定性為已經發生,有真實行為,立案後就不能撤銷。詐騙可以定性為以非法手段取得大量不屬於自己的財物,以不屬於自己的利益為導向,使用不存在的東西或者向他人隱瞞既定事實的行為。

個人詐騙的立案標準如下:

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負有刑事責任的自然人;

2.故意騙取公私財物三千元以上的;

3.因對行為人詐騙行為的錯誤認識,要求被害人處分財產。

欺詐的構成要素如下:

1,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

2.客觀要件,客觀上表現為采用詐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3、主體要件,主體是壹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

4.主觀要件,主觀上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依法不起訴原則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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