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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法制的概念和特征?

(1)法律體系的概念

法律體系是法律規範的體系,也稱“法制”或“法律體系”,是指壹個國家現有的全部法律規範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門進行分類組合而形成的統壹整體。

(2)法律制度的特點

法律體系是壹個國家所有現存法律的總和。法律體系是壹個主權國家法律構成的全部,僅包括該國現行的國內法和公認的國際法。

法律體系是由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成的系統有機整體。作為壹個“系統”,其內部構成要素是法律部門,法律部門按照壹定的標準進行分類組合,呈現出壹個系統的、相互聯系的有機整體。這既是法律制度的客觀構成,也是法律制度的理性要求。

(3)法律體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門類齊全、結構嚴密、內部協調。完整的C類是指在壹個法律體系中,在憲法的控制下,調整不同社會關系的壹些最基本的法律部門應該有,不應該有空白;結構緊密,不僅指整個法律體系之間的結構緊密,還包括從基本法到各個法律部門內部與基本法相適應的壹系列法規和實施細則的結構緊密;內部協調是指在壹個法律體系中,所有法律部門都要服從憲法並與之保持協調,即普通法要與根本法協調,程序法要與實體法協調。

④法律體系是客觀規律和主觀屬性的有機統壹。從終極意義上說,法律制度是經濟關系的反映,它必須適應整體經濟形勢。因此,法律制度的形成是由客觀經濟規律和經濟關系決定的;但就法律關系的形成過程而言,離不開人的意誌、主觀能動性、意識形態、文化傳統等的作用,因此世界各國的法律制度呈現出不同的模式和形態。法律制度是客觀規律和主觀屬性的有機統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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