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回避制度。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執行審判任務的法官或者其他有關人員與案件有壹定利害關系的,應當依法退出審判活動制度。
3.公開審判制度。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審判過程應當公開進行;即使審判不公開進行,也應該采用公開宣判的制度。
4.兩審終審制。民事案件經兩個法院審理後終止的制度。實行兩審終審制,使當事人對壹審判決不服可以上訴,有利於法院及時糾正壹審判決。
擴展數據:
民事訴訟法及其周邊的法院組織法、法官法等法律制度,保障民事訴訟的公正,確保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程序利益不受侵蝕。
程序規則的嚴格並不等同於程序的復雜,是指保證當事人權益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違反,否則會產生壹定的程序性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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